林业三定是人家的!但我耕种了三十多年,纠纷怎么解决?

管理员 2023-12-14 13:10:44 91

这是一起典型的林权纠纷案例,在处理林业纠纷时,需要把握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双方本着客观、理性、平和的心态,互谅互让,相互协商,争取最终达成一致,妥善解决。

“林业三定”成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林业三定”成果的巩固和完善

众所周知,始于2008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1981年“林业三定”成果为基础,进一步明晰权属,勘验四至界线,量化山场面积,再确权发证的。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林业三定”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是对“林业三定”成果的再确认,所以,“林业三定”确认山场是谁的,法理上,该片山场仍然是谁的,必须承认历史事实。

持续耕种三十年既成事实,应该有深层次原因,应追根溯源,厘清因果关系

确权给别人的山场,持续经营三十多年,理论上说,应该事出有因。无外乎一是原承包人“送”(赠予)与当事人耕种管理,这种情况一般有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其次也有可能山场临近当事人附近,在山场资源不稀罕时,当事人擅自耕种经营,原承包人也未提出异议,这样一直由当事人经营至今。但现在山场资源紧俏,值钱了,原承包人提出异议,导致这种情况发生。

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适度补偿,或者协议再经营若干年后,收回山场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的分析,基层林业认为,酿成目前的纠纷,原承包人与当事人都存在过失,但矛盾纠纷是可以妥善调处的。

1)原承包人赠予当事人耕种

如果是原承包人以前赠予当事人耕种,需要找到以前的赠予协议,口头协议的要找到熟知该情况的第三者出具证词,如果属实,可按协议执行,原承包人提前提出收回,有点不合情理,但无非是适度做出经济补偿,应该可以协调好。协调不好的,按照协议执行,到期才能收回山场,或者再行补充协议,给予经济补偿后继续经营。

2)当事人擅自耕种

如果是当事人未经原承包人同意,擅自耕种,那主要责任在当事人,毕竟不是你承包的山场,你去耕种干嘛?原承包人也有一定责任,自己承包的山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没有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耕种行为,属于管理过失。根据林业上普遍采用的规则,只要是栽育树木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经营一个轮伐期年限,到树木可以砍伐时,还山于原承包人,自提出异议时开始,当事人按照当地山场租赁标准,支付原承包人租金;或者由原承包人支付树木栽育费用,收回山场。

至于其它类型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理性分析原因,对双方当事人陈说厉害关系,以及责任义务,争取取得双方理解,最终达成共识。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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