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只是相对于耕地而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给组织成员耕种,不征收赋税的少数耕地。相对于自留地,山区农民朋友还分配有自留山,牧区牧民还分配有自留草地,下面我们一起来回归那段历史,更好的了解自留地。
自留地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给本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耕地。自留地一般都是旱地,以栽育青蔬瓜果为主,自产自收,除满足自家需求以外,可以自由交易,活跃农村经济,补贴家用,不收取任何税赋。
自留地的历史课追溯至建国初期,1955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就对自留地有明确规定,《规定》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本组织少数耕地分配给组织成员长期使用,面积控制在人均耕地的5%以内;至1981年为了贯彻执行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精神,自留地的份额提升,以不得超过人均耕地的15%为度。当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力度不一,但大部分维持在人均耕地的10%左右的样子。
自留地的作用
自留地的作用定位于合理利用剩余劳动力,充分调动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根据每个家庭的喜好,自由栽育农作物,既能满足补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又能够进入市场自由交易,丰富农村市场,赚钱一定的收益,补贴家用,搞活农村经济。自留地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完善和补充,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并一直沿袭至今。
基层林业的家乡在长江南岸,记忆中家乡人均耕地仅1亩,因此家里分得人均1分的自留地,主要是仅靠住宅旁的旱地,母亲均当做是菜园耕种,除了满足自家吃菜以外,还有富余,清晨乘船担去对江安庆销售,换回一些生活必需品,如调味品和日用品,以及衣服鞋帽和零食。那时候,最兴奋的就是母亲去安庆卖菜,一准会带好吃的回家。
自留地与责任地有哪些不同之处
自留地也是耕地的一种,但相对于责任耕地,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和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时间不同:自留地明确规定是长期经营,而一般耕地是有明确承包期限的;
2)经营品种自由:这个在以前很突出,现在已经不明显了。以前,集体耕地统一经营,栽育什么生产队说了算,但自留地各户自己做主,想种什么就种什么,现在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基本都由农户做主了,所以现在已经没不同之处了;
3)免征赋税:在农业税取消以前,农作物是需要交纳农业税的,农副产品也有特产税,但自留地免征任何税赋。现在农业税取消,这项差别也不存在了;
4)可继承、不调整:这也是自留地的典型特色,自留地一旦划定,是不再调整的,由划定的农户长期耕种,而且可以继承。
由此可见: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耕种的耕地,一般占人均耕地的10%,可长期使用,可以继承,可以栽育任何农作物,而且不用缴纳税赋,是特定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改善农民物质文化生活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一直沿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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