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包的耕地栽树后办了林权证怎么确权?

耕地承包后栽育树木,申请确权办理林权证不是单纯核发林权证的问题,而是需要承包人强烈要求,当地村组及乡镇同意,经国土部门与林业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在注销耕地的前提下再初始登记核发林权证,否则任何单方面的登记都是无效的。下面就上述问题做一个详尽的分析。

耕地性质的改变必须经过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相应程序注销

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个资源匮乏的国家,不仅耕地面积少,林业面积也不多,在确保耕地不减少和大力拓展林业发展空间的政策下,国土与林业两个部门不断扩大自己的“地盘”,国土向山上发展,林业向耕地扩充,以至于国土的“三调”耕地面积与林业的森林资源清查林地面积相互交织重叠,一时难以很准确地界定,这是很多地方都普遍存在的问题。

毕竟耕地是解决民众温饱问题的基本保障,因此一直以来,除极少数生态区位重要、坡度较大、水土流失严重、沙化石化严重的耕地经国土部门同意退耕还林外,其它耕地是不允许栽育树木改变耕地性质的。即使承包者迫于某些无奈栽育了树木,但在国土部门“一张图”数据库依然是耕地,任何单位单方面界定为林地国土部门都是不认可的。所以耕地变更登记为林地是需要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在注销耕地性质的前提下才可以。

林地的确权登记必须在注销原土地性质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林地的确权登记主要依据是1981年“林业三定”核发的自留山证和林地承包责任书,属于核换发新证,对于承包耕地栽育树木的林分,林业部门不会也不敢简单的单方面核发林权证的,必须以国土部门变更注销耕地性质的文书材料为依据,经承包人申请才可以受理进行初始登记,否则属于一种乱当做是、滥用权力的行为,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还会依法追究相应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所以,也不会有哪个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未经国土部门注销耕地的前提下,单方面轻易的给申请人确权发证。

农民承包的耕地种树以后办理林权证需先经国土部门同意,注销耕地才能核发林权证

那么对于农民承包耕地栽育树木拟申请登记林权证该怎样办理呢?首先要有充足的理由,如实施国家重点工程退耕还林,退耕还林项目一般都是林业部门与国土部门相互沟通认可的,完全可以按法定程序由国土注销耕地,林业登记林地的;其次就是承包的耕地生态区位重要、水土流失严重、沙化石化严重,的确不适宜当做是耕地耕种。这个需要承包人申请,当地村组及。。。同意,国土部门审核认可注销耕地,林业部门才能变更登记为林地,否则就是一地两证,酿成重复发证的违规案件了,在现实中一定要注意规避。

综上所述,农民承包耕地栽育树木,拟申请办理林权证,必须经过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在注销耕地性质以后,林业部门才能受理,变更登记为林地,核发林权证,否则,即使核发了林权证,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甚至相关当事人还会受到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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