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占据了家庭财产的大半,是很重要的东西。在拆迁的时候,安置房几乎就是所有的财产了。但是,这里面也可能会有争议。今天跟大家聊聊,安置房属于婚后财产吗?
其实之所有会有这样的疑问,一般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大家才会关注。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时夫妻的财产权属认定采取的一般原则是:主要依据婚姻登记的时间,次要依据财产属性。
在离婚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以结婚登记时点为分水岭来认定婚后所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因为安置房的特殊性,法院还会具体考虑夫妻对拆迁安置房是否有出资以及出资比例,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大小是否与人口因素有关、是否包含扩建和添附的部分等因素,并且会注意保护与被拆迁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权。
这么跟大家说吧,常见的情况里,房子是男方婚前的自建房,拆迁后获得了安置房,这就是个人财产,女方是没有办法分房子的。
如果这个房子是婚后建的房子,那就是共同财产,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也是共同的财产。
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拆迁的时候,是按照房屋面积赔偿了安置房,跟家里的人口没有关系。
如果在拆迁的时候,是按照人口来赔偿安置房的话,那么就会有女方的一份,这一份其实就是属于女方的,或者说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是特殊的情况。
拆迁安置房的问题相对于普通的商品房复杂得多,首先涉及被拆迁房屋本身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他不是简单的与房屋价值对应,而是与拆迁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如果是以原产权为基础,按照居住人口计算安置房屋或者安置补偿款,则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部分可按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
还有房屋的增值部分,其实也是需要考虑的,比如说自建房婚后扩建,后来拆迁了,扩建的这部分就是增值,因为是婚后扩建,所以仅仅是扩建的面积就是共同财产。
因此,安置房属不属于婚后财产,这里面是很复杂的,需要具体的事情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