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人出嫁之后,总是觉得自己已经不是娘家的人了,所以对自己的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其实出嫁的女儿也有这样的赡养义务,当然也享有其中的权利。
我爷爷只有我爸爸一个儿子还有两个女儿,他和我奶奶一直住在我家里,身体好时就去我姑姑家帮忙干活,有的事情干不了累病了就回来找我爸爸扯皮。
爸爸给他的零花钱他总是给我姑姑家的小孩买东西,自己菜都舍不得买,在家门口种点菜都洗好了送我姑姑家去,我爸爸妈妈给他们买的药都送我姑姑家。
生病了不喝药就找我爸爸吵架,我给我姑姑发个信息叫姑姑来看下他,他就骂我,还要去市政府告我爸爸。
我跟姑姑她们说她们就笑,说传统是该儿子照顾的。所以她们根本不管我爷爷奶奶,只是有事时才找他们去帮忙,所以出嫁的女儿有赡养的义务吗?
答案是有。你两个姑姑和你父亲对爷爷奶奶有同等的赡养义务,但是,同时她们也与你父亲有同等的继承、分得你爷爷奶奶财产的权利。
相关赡养法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女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在处理已经出嫁的女儿的继承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