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办结婚证的条件
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补办流程
1、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仍在存续(当事人离婚或已经丧偶的不予补发)。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后到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初审;
2、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补领结婚手续
3、颁发补领结婚证